兴宁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、矿产、测绘管理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拟订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,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。
(二)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、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地质勘查规划、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;参与报省、梅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;制订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。
(三)监督检查各国土资源所行政执行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统筹直辖市国土资源整治活动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,查处重大违法案件。
(四)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指导基本农田保护;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有关规定并指导监督实施,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。
(五)制订地籍管理办法、技术标准;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组织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。
(六)对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、租赁、抵押、作价出资等交易业务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;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;指导土地定级、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,确认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和实施地价备案制度;承担报国务院、省人民政府、梅州市人民政府和本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;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、划拨、出让工作。
(七)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批、登记、发证和转让、报批、登记的管理;组织矿产资源调查,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;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,参与管理地质勘查成果;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、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。
(八)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;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参与认定评价,监测、监督、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,保护地质环境;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。
(九)制订测绘工作规划、计划;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、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;协助有关部门调处行政界线争议和勘定行政界线;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、成果质量审查和地图编制;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,管理、审核、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;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。
(十)负责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。
(十一)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土地管理具体工作。
(十二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、省测绘局、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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